9月16日下午,上海复旦大学校友会法律界同学会举办了以“聚焦实务,明辨笃行:新商事格局下的实体规则与程序博弈案例分享与交流”为主题的分享会。本次活动在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举行,由联合所合伙人朱夏嬅律师、裴臻清律师以及高级合伙人、法律界同学会汪丰副会长作分享嘉宾。
汪丰在开场中对各位校友的到来表示欢迎,并介绍了联合所自1984年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与专业特色。本次分享会聚焦新商事格局下的实体规则与程序博弈,正是希望从实务案例出发,结合业务前沿探讨商事领域的新问题、新动向,在行业迭变新法密集的市场新环境下做好新的应对。

分享会第一部分,由朱夏嬅律师主讲。她全程参与了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以亲历者视角还原了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朱律师介绍,康美药业案是全国首起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的特别代表人诉讼,被誉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第一案”。
她详细梳理了康美药业系统性财务造假的发现过程,重点讲解了虚假陈述实施日与揭露日的认定规则,以及“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她指出,该案判决还压实了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资本市场形成强烈震慑。朱律师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极强的威慑力,为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了高效路径。

随后,裴臻清律师分享了涉外争议解决路径选择与实务案例。裴律师指出,一些企业在签署涉外合同时往往忽视争议解决条款,导致后续维权陷入被动。他列举了常见的瑕疵或无效条款,如约定不明确的仲裁机构、违反专属管辖约定诉讼或仲裁、或裁或审条款等。
裴律师分享了多件实务案例,包括在中国法院审理的中东企业与国企子公司之间的代理合同纠纷、境内仲裁机构审理的涉外案件、境外仲裁机构审理的涉外案件等,并比较了境内和境外仲裁、境内和境外诉讼等多项涉外争议解决路径的特点和优劣,强调在交易文件中所约的争议解决条款对未来解决争议的胜诉可能、效率、成本和可执行性都有重大影响。裴律师提醒,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应高度重视涉外争议解决条款的草拟。

第三部分由汪丰律师主讲,针对实务中常见的“代持”话题,汪律师以新公司法第140条项下禁止性新规切入,通过不同标的物、不同管辖法域、不同商事主体性质的多维比对,打开了参会听众的视野,全景解释了“代持”的现实空间和利弊趋向。
汪律师还结合多个真实案例,揭示了代持安排中各方主体不同层面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多重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并分享了最新发布的上海仲裁委证券期货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中的科创板代持纠纷案,介绍了仲裁实务领域更为侧重的商事原则和契约精神,对于股权代持的效力之辩和诉讼仲裁不同路径下的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了更为深入和全面的专业解读。最后,汪律师建议企业面对“代持”情况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阶段、股权结构和资金需求,合理运用合同、信托等法律工具,取之有道,顺势而为,合法争取企业自身的商业利益。

本次分享会三位主讲人从证券诉讼、涉外争议解决到股权代持,覆盖了新商事格局下实体与程序的前沿实务问题。参与校友表示,整场活动案例翔实,对今后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感谢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活动的支持。

来源|“上海复旦大学校友会”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