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晚,复旦法律界同学会举办了月度分享会,特邀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商建刚作为主讲嘉宾,此次会议的主题为“算法治理与数据权益”,商教授具有多年律师和法官工作经历;曾任上海律协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2007-2015),获得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10)、上海法院系统个人一等功(2017);专著《网络法》(2005),编写地方标准《数据产品和服务权益标准认定指南》,在发表论文《算法决策损害责任构成的要件分析》(2022),《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认定的理论与制度评述》(2022),长期从事网络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活动以线上会议的形式进行。活动中,商教授主要与校友们进行了问答互动,以及通过他近期发表的两篇论文分享自己的观点。
分享会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算法板块”,第二部分“数据板块”,第三部分是互动问答。
首先,商教授提出算法的责任类型没有明确规定,他讲的主要是理论。他提到,关于算法治理的方法现有4种:1、算法解释;2、算法透明;3、算法平衡;4、算法产品质量责任。
①算法解释权理论赋予算法控制者解释算法合理性的义务。
商教授通过案件举例说明算法解释权,得出:算法“解释权”理论无法消除算法决策的“非知”,应在尊重算法决策“非知”的基础上赋予算法决策控制者作为产品提供者法律责任。
②算法透明理论赋予算法透明度义务,以图达到“刺穿算法黑箱”的效果。
③算法平衡理论,算法应当兼顾相对人权益保护和伦理要求。
④算法产品质量责任是基于社会公平理念出现的严格法律责任制度,是适合应用于算法决策损害的责任类型。
这部分中,商教授对校友关于政府数据公开的问题,进行了解答:数字政府建设已经成为一个趋势,公民网上参与越来越多,其中涉及到数据的泄露和隐私的保护问题,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角度给予约束。近三年政府数据公开调整此起彼伏,对于各地政府数据公开问题,应按照各地方立法条例规定执行,未来要走向集中立法。
此外,商教授提到了隐私权的由来,隐私权即是保护隐私的期待利益,对此进行举例:在一起美国持枪抢劫案件,FBI通过手机定位确定嫌疑人的位置找到关键性证据,并将其抓获,在法庭上嫌疑人向法官提出FBI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并获得了法官的认可。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得出,作为公民应用隐私权来维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数据被无理由盗用。但同时,商教授也指出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国内。
针对信息数据流动的不安全性问题,商教授给出了如下建议:数据使用需针对特定的人,在使用过程中需限定使用人、使用用途和使用范围。
接着,商教授对bug进行了深入的讲解并提出问题:软件行业因为bug造成的损失,开发公司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商教授通过案例指出需按bug的种类进行分析。第一种基于软件开发而言,合同双方之间的问题。第二种在算法上有瑕疵,造成了算法上的后果。引申出算法决策损害的因果关系分析。算法决策控制者、算法决策、算法决策损害之间存在“主体、行为、损害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分为以下两点:一、数据下次间接导致算法损害,二、算法模型缺陷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综上所述,算法以客观标准化数据作为分析对象,通过数据分析来反馈社会的现实状况。算法决策控制者与算法决策致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算法控制者的疏忽大意甚至是故意,会造成算法决策损害。
第二部分是商教授对“数据产品及服务权益认定的理论与制度评述”的讲解,商教授提出以下四个观点:
1、明确数据的权益是培养数据市场的前置性条件
2、如果没有明确数据的权益会导致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交易带来隐患
3、商业数据的立法保护是数据产权制度设计的一种应有之意
4、目前关于数据权益的保护是要给数据赋予一项权益
他表示:现有相关理论和制度均有其缺陷,不能彻底解决数据产品及服务的权益认定问题,无法作为构建有偿有序数据流动制度的理论基石。通观理论研究与实践进路,无论何种研究和判决,均未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然而,不同数据必然有不同属性,比如对不含个人信息的工业数据就不必考虑对个人的影响。不采用分类分级的方式对数据产品及服务进行划分,只会致使对不同数据权益的过强或者过弱保护。这种试图一劳永逸地解决数据产品及服务问题的范式是不可取的。所以,必须通过细化数据产品及服务类型的方式,对数据产品及服务进行分类分级,在不同数据的强保护和弱保护之间寻求数据保护和利用的平衡点,以保障数据高效合规流通。
第三部分为互动提问环节,商教授就校友提出的“法益的存在是否是确权和保护的前提”、“境外是否有关于大数据的立法标准”、“对数据交易所的看法”、“数据合规咨询是否可能成为未来的业务方向”、“数据资产评估方法及定价标准”、“平台在数据法律关系中充当的角色”、“数据交易活跃度过高的影响”等问题,一一解答,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活动在激烈的讨论,圆满结束。
文章来源:上海复旦大学校友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