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校友会创业创新俱乐部邀请张景律师就劳动用工注意事项做探讨

2022-12-24|地方校友组织新闻
2022年12月15日下午,复创俱乐部邀请会员张景律师就“新疫情形势下,企业劳动用工诸多注意事项”做了一场欢乐的探讨,俱乐部负责人夏立城也结合自己20年的创业经历,讲述了自己经历的一个个小教训,张景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做了解读和分享。大家在愉快的氛围,有点东北“二人转”的感觉中,对新疫情形势下的劳动用工有了全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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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张景律师的总结说明:
2022年12月“新十条”出台后企业劳动用工问题解答
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新十条”),对疫情防控措施提出了进一步的优化要求。随着新的情况的发生,企业劳动用工方面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尝试就“新十条”出台后常见的用工问题进行分析解答。
问题一:员工阳性,选择居家隔离的,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现行政策,隔离期间应按正常标准支付工资。
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2],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六)项规定[3],
对确诊、疑似病人以及密接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如此规定系因员工被采取感染病防控措施而向其提供的物质保障,“新十条”第三条[4]虽然规定了可以居家隔离,但本身仍属于对隔离方式所作的调整,在未出台新规定的情况下,仍应适用上述规定,企业按照员工正常劳动支付全额工资。
问题二:员工属于密接的,居家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现行政策,隔离期间应按正常标准支付工资。
解释:
依照目前政策,“密接”人员同样需要进行隔离,并在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隔离期间同样需要按照正常标准支付工资。(参照问题一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目前隔离方式进行了调整,流调工作也发生了变化,如行程码功能下线,大多数公众场所也不再要求扫场所码。“密接”人员的判定依据不同于往常,判定的标准也更具有主观性: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自己是否属于“密接”的判定者,例如同事阳了,自己是否属于“密接”?邻居阳了,自己是否属于“密接”等等。“密接”的判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排除未来“密接”限于同住人阳性的情形。
问题三:居家隔离的期间如何确定?员工未能按期做核酸怎么办?
答:根据新十条的规定,若为阳性的,在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此情形隔离期为7天;若为密接的,在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此情形隔离期为5天。
解释:
实践中,可能存在员工不愿做核酸,或者只做抗原,亦或是未按照时间做核酸等情形,不满足“新十条”的规定,那么隔离期限是否无法确定?结合目前的恢复时间情况来看,我们认为:阳性员工,系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新十条”规定完成检测,在确认其为阳性的第七天宜视其已满足解除隔离的标准,员工应当正常工作。同样的,对于“密接”员工,若系自身原因未按照“新十条”规定完成检测,在确认其为“密接”的第五天宜视其已满足解除隔离的标准,应正常工作。当然,出于妥善考虑,可安排员工先居家办公一段时间后,再至企业进行工作。
问题四:员工隔离期满后拒绝上班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答:该情形属于旷工,可按照用人单位相关劳动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解释:员工隔离期满后,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宜视为已经痊愈或未感染,应当至企业进行正常工作。若员工拒绝上班,用人单位可书面通知其返岗,员工若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按旷工进行相应处理。
问题五:员工居家隔离期间,病情加重需要转至医院治疗/隔离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工资该如何支付?
答:按照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解释: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六)项[5],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问题六: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答:应区分主体,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属于工伤。在此主体范围之外的,一般不认为为工伤。
解释:
参见《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6],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张景律师:
毕业于复旦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上海众多园区、孵化器创业导师;
·主修公司法与诉讼法,擅长公司治理、融资并购以及争议解决。



文章来源:上海复旦大学校友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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