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复旦大学校友会工作指导意见

2024-07-22|复旦大学校友会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区复旦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地区校友会)工作的指导,促进地区校友会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校友工作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地区校友会的作用,根据民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和《复旦大学章程》,复旦大学对外联络与发展处校友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友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以地区为单位成立的复旦大学校友会。

第三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当地政府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章程、建立组织,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接受校友办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功能性组织),或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接受主管部门的党建指导,强化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的负责人原则上应当由地区校友会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在充分了解当地校友情况,广泛联络当地校友的基础上成立。在当地工作或者长期居住的校友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人数超过30人),方可成立地区校友会。

第六条 地区校友会的成立应当按照“地区复旦大学校友会成立工作流程”进行筹备。发起人需提前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提交《地区复旦大学校友会筹备申请表》,校友办审核通过后由召集人牵头成立筹备委员会,并按工作流程开展筹备工作。

第七条 地区校友会的名称一般为地区+复旦大学+校友会。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在当地已经登记的地区校友会,可以继续使用登记名称,并根据所属地区主管单位的要求适时更名。

第八条 地区校友会以行业、兴趣为单位,或者根据校友某一属性建立的分支机构,作为当地地区校友会的分支机构,由地区校友会统一协调管理。地区校友会的分支机构需通过所属地区校友会联系校友办和向校友办备案。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地区校友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地区校友会的主要负责人,如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等,原则上由取得复旦大学颁发的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校友担任。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等地区校友会领导班子成员应为5人以上,且具有广泛的校友代表性,积极吸纳所属地区各行业、兴趣和学科的骨干校友代表。会长(理事长)、秘书长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主要负责人任期内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第十条 地区校友会需指派一人作为地区校友会与校友办的日常联络人,原则上为秘书长;校友办在官方网站或平台上公布地区校友会的联系方式,相关信息由地区校友会提供。

 

第三章  工作与活动

第十一条 地区校友会应关注母校的发展,向当地校友传递母校的讯息,在母校与当地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围绕“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的基本宗旨开展活动。活动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迎新、敬老、联谊及文体活动、支持校友职业发展、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协助母校招生、辅助并服务校地合作等,每年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当地全体校友的活动。活动后应当及时向校友办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地区校友会有义务自觉维护母校和复旦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校友总会)的声誉以及各项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参与或支持对母校和校友总会声誉以及各项合法权益不利的活动。若发现有损母校和校友总会声誉的舆情或舆情隐患,应当及时向校友办报告,并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降低、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地区校友会应协助校友办收集所属地区的校友信息,与校友办建立校友数据查询及共享机制,维护和完善校友数据库,并应当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校友办可提供校友综合服务平台等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地区校友会如开通社交媒体平台,应当有专人运营、维护、审核,不得发布、复制和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六条 地区校友会可以设计会旗、会标等,其中需要使用校徽、校名等母校标识的,应当遵守复旦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地方校友会在使用复旦大学名称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友办将撤销对其备案,同时致函该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说明已撤销对其的备案,并予以公布:

(一)损害学校和校友总会声誉;

(二)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三)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无法正常开展活动;

(四)超出校友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五)从事其他损害学校权利和利益的行为,确有必要撤销备案的。

 

第四章  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一个地区,校友办只接受相应地区一个校友会备案;备案成功的地区校友会的相关信息将在校友总会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地区校友会备案工作分为“常规备案”和“即时备案。备案由校友办指导完成,备案成功以收到校友办回执为准。

第二十条 常规备案指地区校友会每年一次向校友办提供备案,时间一般为4月底前。备案应当提交地区校友会的章程、《地区复旦大学校友会备案登记表》《地区复旦大学校友会理事会成员信息登记表》和最近一年的工作总结。地区校友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填写《地区复旦大学校友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地区校友会成立、换届、领导机构变更、修改章程、设立分支机构、完成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日常联络人、组织终止等重要事项发生时,应当遵照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要求进行,并事先告知校友办,在一个月内完成“即时备案”。其中,地区校友会成立或者换届时,应当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校友办提交拟任理事会候选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地区校友会应当及时将活动文字新闻、视频、照片等资料,当地媒体报道资料,校友最新动态等信息报校友办存档。

第二十三条 在校友办备案的地区校友会可以享受校友办提供的相关服务,如受邀参加地区复旦大学校友会会长会议、复旦大学世界校友联谊会等相关会议,组团参与校友返校日等相关活动,在校友总会的官方网站、刊物、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获赠校友刊物及校友总会的相关纪念品等。

 

第五章  过渡期

第二十四条 尚未在当地政府登记的地区校友组织,应当积极筹划推动地区校友组织的登记。对于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地区校友组织,校友办提供登记所需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尚未在当地政府登记的地区校友组织,也应当依据民政部门的要求,根据本指导意见,规范组织和举办活动,并按照要求在校友办备案。相关校友组织活动的宣传报道应当以“复旦大学某某校友组织”作为主体,不得使用“复旦大学某某校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境内在民政等部门登记的其他校友组织和境外地区校友组织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于20247月公布实施。

        本指导意见由复旦大学对外联络与发展处校友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二四年七月


附件1:地区复旦大学校友会成立工作流程.docx

附件2:地区复旦大学校友会筹备申请表.docx

附件3:地区复旦大学校友会备案登记表.docx

附件4:地区复旦大学校友会理事会成员信息登记表.docx

附件5:地区复旦大学校友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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