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复旦法律界同学会举办月度分享会,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袁凤翔为校友们带来了主题为“疑难案件执行实务:主要执行措施解析”的讲座。以下为分享要点:
袁律师提到了目前的五类执行措施:
一、对金钱的执行措施
1、冻结和划拨(1)银行账户的冻结(2)微信、支付宝账户的冻结
2、协助执行——重点:应收账款的执行(1)协助执行文书(2)异议的处理(十五日内可提出执行异议)(3)如何减少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异议?(做好前期调查和准备工作)
3、提取收入(工资、股息、红利等)(1)已到期的:直接提取(2)未到期的:先冻结,到期后提取
二、对物的执行措施
-查封
1、查封、扣押(1)房产等实物资产的查封、扣押(2)股权(含合伙份额)的查封
特别注意:应同时冻结股权和收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查封(有限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查封(股份公司+可能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民事强制执行法》出台后有望解决此类争议
2、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查封(1)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中登上海及中登深圳(2)北交所:中登北京(3)新三板:流通股(证券公司)、限售股(中登北京)
3、知识产权的查封——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商标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著作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知识产权局查询、查询反馈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
必要时: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
-评估及处置
1、评估(1)房产等实物资产的评估(2)股权的评估(审计+评估)(3)特殊情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定价
2、拍卖和变卖——注意事项:提前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承租人、按份共有人、其他股东等)
3、以物抵债(1)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一致同意(2)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对第三人的执行措施
-直接执行第三人财产
1、被执行人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可直接执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2、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其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直接执行分支机构财产
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4、提供执行担保的担保人——核心:向法院提供担保,不是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
-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默认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1)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2)被执行人的普通合伙人(3)开办分支机构的法人(4)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
2、出资瑕疵被追加的情形(1)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A.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B.营利法人的股东、出资人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2)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3、瑕疵出资追加的前提条件和举证责任(1)前提条件: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2)举证责任:初步举证,达到构成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合理怀疑(3)责任范围:不超过抽逃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本息
-另行起诉第三人及第三人赔偿
另行起诉第三人的几种情形1、提出有效执行异议的次债务人;2、混同第三人(1)财务混同(2)人员混同(3)业务混同;3、无偿受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财产的第三人;4、被执行人的配偶
裁定第三人赔偿的情形——常见于裁定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的次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人的执行措施
1、限制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2、列入失信名单(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条件:被执行人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情形。
3、限制出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4、记入征信系统
5、罚款
6、司法拘留
7、追究刑事责任(拒执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最后的分享环节,袁律师还与校友们讨论了重大案件执行如何有效寻找执行线索/终本案件,通过哪些途径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保全的异议,如何区分复议还是异议之诉;执行查控的力度如何监督;公司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如何证明并追加其人员财务混同的关联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等问题,在热烈的气氛中,分享会落下帷幕。再次感谢袁律师对同学会活动的支持!
来源:公众号 上海复旦大学校友会